第一条工艺美术系列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雕刻与塑形,工艺陶(瓷)器,纺、织、绣、编、结、扎、染工艺,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锻(铸)造工艺,民族服装与首饰工艺,装饰装裱工艺,唐卡,造纸,藏香,皮具等传统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现代手工艺等工艺美术领域的科研、设计、制作、技艺传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外聘人员)、高技能人才,民营企业及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申报评价范围。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并经考察合格;或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2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4年以上;或专职从事工艺美术工作10年以上。
2.中专(不含)以下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相应缩短1年。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