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艺美术系列中级职称名称为工艺美术师。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雕刻与塑形,工艺陶(瓷)器,纺、织、绣、编、结、扎、染工艺,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锻(铸)造工艺,民族服装与首饰工艺,装饰装裱工艺,唐卡,造纸,藏香,皮具等传统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现代手工艺等工艺美术领域的科研、设计、制作、技艺传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位、大专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 4年;或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职称评审,任职年限相应缩短1年。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的高技能人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工艺美术师。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申报工艺美术师。

(一)正常申报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杯”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优质工艺美术工程(设计)奖2项以上;或个人作品或者主持专业项目入围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以上;

2.参与编写 2项以上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或主持编写3项以上地(市)级标准规范、规程;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本专业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地(市)级本专业项目2项以上;

4.解决省部级技术难题2项以上或地(市)级技术难题3项以上;

5.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二)参加“双定”评审人员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或中国轻工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杯”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地(市)级优质工艺美术工程(设计)奖1项以上;或个人作品或主持专业项目入围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

2.参与编写1项以上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或主持编写2项以上地(市)级标准规范、规程;或在地(市)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参与省部级本专业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地(市)级本专业项目1项以上;

4.解决省部级技术难题1项以上或地(市)级技术难题2项以上;

5.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经2名以上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专家(或特级技师)推荐(专家需签署推荐承诺书以及推荐意见表),业绩突出、技艺精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中级职称,破格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一)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技艺项目)省部级代表性传承人或评定为省部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二)获得省部级工艺美术大赛奖项2次以上,其中银奖(二等奖)以上不少于1次;

(三)本人作品被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工艺美术馆专业机构收藏1件以上(需提供收藏证书);

(四)享受地(市)政府特殊津贴的本行业高技能人才或地(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本行业“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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