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经济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名称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名称为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高级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领域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从事经济领域专业技术工作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外聘人员)、民营经济及社会组织、援藏期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评价。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属于本标准评价范围。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理开展。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符合《西藏自治区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规定情形的高层次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藏从事经济领域相关工作满1年,参加全国统一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经考核合格,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型、中型、小型企业(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规定为准,下同)经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连续2年为国家纳税2000 万元/年、800万元/年、300万元/年以上;或所在企业被所在地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或所在企业连续2年吸纳区内农牧民就业比例同比增长8%以上。

(2)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实现本企业利税连续2年比上年增长8%以上;或为所在企业大幅减亏(50%以上)或扭亏为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成果转化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独立承担其中经济要素管理工作;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完成企事业单位的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战略规划、营销模式、技术改造、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4)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或主持和直接参与完成省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技术改造、技术攻关项目并取得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5)因经营管理业绩显著,在同行业中贡献突出,被选为省级行业商(协)会排名前八以上职务,并积极参与商(协)会各项管理工作,工作成绩显著。

(6)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经济政策规章的制定,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践,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或执笔完成1篇以上研究报告、方案等的编写工作,获得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且取得预期效益;或在解决本地、本行业经济问题中,撰写的专业性报告、方案等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并推广应用。

(7)从事经济研究工作,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1项或市级重点课题2项;或作为主要参与者(排名前三)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或市级重点课题4项(以有关部门评审、鉴定、验收为准)。

(8)主持或参与开发、生产、经营的产品被授予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参加“双定”评价的,上述相关条件中涉及行政级别要求的,可适当下调一级。


取得经济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期刊(有正式刊号)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刊物(SCI、SSCI、EI收录,并提供检索证明)或国内核心期刊(CSSCI、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作为第一作者完成市级以上单位委托的研究报告2篇。

(3)参与编写学术专著1部(不含译著、论文集)。参加“双定”评价的,学术成果不作硬性要求。


破格申报正高级经济师,除具备正高级经济师正常评价业绩和学术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研究项目。

(二)在企业经济业务工作中,提出并成功实践了新的商业模式、资本运作模式或企业管理方式等;在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方面,作出了杰出贡献,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并应用于实践取得实际效益。

(四)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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