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艺美术系列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我区从事工艺雕刻与塑形,工艺陶(瓷)器,纺、织、绣、编、结、扎、染工艺,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锻(铸)造工艺,民族服装与首饰工艺,装饰装裱工艺,唐卡,造纸,藏香,皮具等传统工艺、民间工艺、文物修复、现代手工艺等工艺美术领域的科研、设计、制作、技艺传承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发掘、传承、保护、管理、研究、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等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相关重大项目,取得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工艺美术骨千人才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艺美术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工作满5年。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双定”职称评审,任职年限相应缩短1年。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的高技能人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取得工艺美术师职称后,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的可申报高级工艺美术师。
1.正常申报专业技术人员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杯”一等奖(金奖)1项以上、二等奖2项以上、三等奖3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3项以上;或个人作品或者主持专业项目入围参加国家级专业展览1次以上或省部级专业展览3次以上;
(2)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第一作者)1部以上;或参与编写1项以上国家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或主持编写3项以上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或4项以上地(市)级标准规范、规程;或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参与国家级本专业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本专业项目3项以上,或主持地(市)级本专业项目4项以上;
(4)解决国家级专业项目技术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技术难题3项以上,或地(市)级技术难题4项以上;
(5)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以上。获得头用新型或外况议日专创3坝以上
2.参加“双定”评审人员
(1)获得国家级专业奖项或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或中国工艺美术“百花杯”二等奖1项以上、三等奖2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以上;或个人作品或者主持专业项目入围参加省部级专业展览2次以上;
(2)主持编写2项以上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或3项以上地(市)级标准规范、规程;或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3)主持省部级本专业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地(市)级本专业项目3项以上;
(4)解决省部级专业9项目技术难题2项以上或地(市)级专业项目技术难题3项以上;
(5)获得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经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专家需签署推荐承诺书以及推荐意见表),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工以上高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相应层级的高级职称,破格业绩不可重复使用:
1.摘得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奖项;
2.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传统技艺项目)国家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或被评选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者;
3.获得中国工艺美术“百花杯”奖项3次以上,其中金奖不少于1次;
4.本人作品被国家级博物馆、美术馆、工艺美术馆专业机构收藏2件以上或被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工艺美术馆专业机构收藏3件以上(需提供收藏证书);
5.享受省部级政府特殊津贴的本行业高技能人才或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本行业“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